辽宁省广播电视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广电局审核员
  • 来源:辽宁省广电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的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职责和行使行政执法权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以外,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公开、准确及时、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作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汇总等日常工作,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本局机关各处室按各自职责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本局办公室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以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办公室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为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2.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省政府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八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综合法规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2.组织编写和修订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和编制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3.具体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负责与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的工作联系; 

  6.办理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问题咨询; 

  7.根据局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等; 

  8.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八类: 

  1.本局职能、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2.上级机关发布的、由本局负责执行的政策法规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 本局财务信息; 

  4. 本局统计信息; 

  5. 全省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情况; 

  6. 本局重点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信息; 

  7. 本局政务公告、公示; 

  8.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规章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除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具体审查程序为:政府信息形成处室负责初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最后经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局领导批准发布。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形成处室提出。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本局公文,由公文起草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一起纳入公文制作、审核、签发程序。履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政府信息分别在本局网站公布,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本局实行新闻发布制度,必要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本局通过辽宁省广播电视局网站等载体不定期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局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本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还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处室提出意见,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本局不存在该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本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处室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局给予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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