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辽宁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指南》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辽宁省广播电视局网站以及指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局概况

  2、领导信息

  3、内设机构

  4、直属单位

  5、政策文件

  6、政策解读

  7、行政法规

  8、人事工作

  9、安全保障

  10、预算决算信息公开

  11、部门会议

  12、决策部署

  13、督查审计

  14、建议提案

  15、行政执法

  16、放管服改革

  17、权责清单

  具体参见我局编制的《辽宁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辽宁省广播电视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受理机构公开以及媒体公开等形式。

  (三)公开期限

  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期限,为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我局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我局受理机构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辽宁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联系电话:024一23254108

  传真号码:024一23254108

  邮政编码:110001

  电子邮箱: bgsjwz.sgdj@ln.gov.cn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我局提出申请的,应填写《辽宁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我局领取,也可以在我局网站下载电子版。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我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直接提出申请。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等);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等)。

  2、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可以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于以下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将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其申请: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我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标准将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收费办法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机关纪委投诉。

  监督电话:024—23254142       传真:024—23254108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108号

  邮政编码:110001

  接待投诉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