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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产电视动画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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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辽宁省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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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文旅广电局,辽宁广播电视台,各电视动画片制作机构:

  经省广电局党组同意,现将《辽宁省国产电视动画片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5月18日

  辽宁省国产电视动画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省国产电视动画片(下称“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繁荣电视动画片创作,促进电视动画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发行、播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电视动画片管理主要包括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内容审查、发行许可、播出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备案和公示

  第四条 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五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均可申请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电视动画片经备案公示后方可进行制作。未经备案公示的电视动画片,不予审查完成片,不予发放《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出。

  第六条 电视动画片制作机构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理申请备案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3份,盖公章);

  2.如实准确表述电视动画片的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梗概(3份,盖公章);

  3.编剧授权书(签字);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份缩印A4,盖公章)。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电视动画片题材内容如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制作备案前需征得中央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电视动画片制作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第九条 电视动画片制作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补正告知书》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告知书》。

  第十条 电视动画片制作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省广播电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申请材料备案事项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制作机构需要修改的内容;对不修改材料的,不予转报。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公示。辽宁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窗口告知申请制作机构,出具《办结告知书》。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每月发布备案公示通告,申请制作机构在国家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下载和打印结果。

  第十四条  经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的电视动画片,有效期为两年(含备案公示当年),逾期作废。如需继续制作,应重新申请备案公示,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经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的电视动画片,须按备案公示的内容制作,如需变更片名、集数、制作机构以及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等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查和许可

  第十六条  电视动画片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动画片,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第十七条 已经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的电视动画片申请《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理,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备案表(4份,盖公章)

  2.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4份,盖公章);

  3.1500字故事梗概(4份,盖公章);

  4.完整的演职员表(与片头、片尾字幕完全一致)(4份,盖公章)

  5.主题歌(曲)的作词者、作曲者、演唱者名单和主题歌歌词;(4份,盖公章)

  6.国家广电总局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剧目表(4份);

  7.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DVD(6份);

  8.与完成片完全一致的文字脚本(4份);

  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份)。

  第十八条 电视动画片制作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第十九条 电视动画片制作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补正告知书》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告知书》;

  第二十条 省广播电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组织专家重点对送审的电视动画片的思想性、导向性、艺术性及制作水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广播电视局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专业技能、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审查专家库。每次针对送审电视动画片的题材内容选取适合的3—5位专家履行审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视动画片,不予发放《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8.侮辱、诽谤他人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省广播电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申请制作机构,特殊情况可延续审查时间。

  经审查,若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告知申请制作机构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五条 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送审的电视动画片,省广播电视局组织3-5位专家进行复审,主要检查一审意见是否修改到位。若已完全修改到位,即可通过复审;若发现修改不彻底、不到位,则延续审查程序,直到修改到位。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或者按照审查意见修改重新送审符合通过条件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方可获批《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窗口告知申请人,领取《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出具《办结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片名、集数、主要人物和主要内容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动的,应依照本办法重新送审。

  第二十九条 省广播电视局每年将已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动画片在备案公示、内容审查和申请许可证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规范存档保管。文件资料包含:受理告知书、补正告知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备案表、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剧情梗概、编剧授权书、综合审查意见、专家审查意见、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结告知书等。

  第四章  播出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电视播出机构在播出电视动画片前,应当核验依法取得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电视播出机构对其播出的电视动画片的内容,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电视动画片,须在该片每集首尾分别标明《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三条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持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动画片,可直接在电视播出机构播出。

  第三十四条 各级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电视动画片时,应当依法完整播出,不得侵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动画片管理,以及合拍、引进电视动画片审批和播出管理,分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