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8日
- 编辑:辽宁省广电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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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属于公共视听载体,重点是指设置在户外公共区域,可播放视听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为了保障全省公共视听载体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如利用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视听节目,运营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督管理。
二、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运营单位进行视听节目管理政策宣讲告知。应当印制公共视听载体视听节目播放政策告知单,通过适当的方式送达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的运营单位,并留存送达凭证备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将已经由其审批的存量公共场所显示屏的相关信息,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提供给同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政策宣讲告知提供便利。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存量公共场所显示屏的政策性告知工作。
四、在批准新设的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时,审批部门应将审批的公共场所显示屏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运营单位在正式投入运营前10日内到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政策告知。有条件的,可由审批部门发放许可证的同时将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告知单代为送达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运营单位,并将送达凭证转交广电行政管理部门。
五、审批部门和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的运营单位承担和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播放公益性广告和公益性信息。
六、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物内公共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公共视听载体,应比照户外公共区域公共场所显示屏管理,加强与对应的审批部门协调配合,完善管理机制。
七、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公共视听载体的巡查检查,及时查处违规播放视听节目行为。
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通力协作,强化落实,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公共场所显示屏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此项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应形成报告,于10月10日前分别报省广电局网络处、住建厅城建处。
联系方式 :省广电局网络处 田娜 024-23252588
tianna21@163.com(邮箱)
省住建厅城建处 李政 024-23448677 83830169(传真)
关于本通知的政策解读请点击下面链接
https://gdj.ln.gov.cn/gdj/zwxx/zcjd/2024080215035228517/index.shtml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