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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2日

来源:

编辑:辽宁省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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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辽宁省广播电视局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制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为促进公共视听载体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省内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管理,省广电局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本省实际,共同制定《关于加强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管理的通知》,为保障全省公共视听载体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活动提出若干意见,有利于规范全省公共视听载体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

  按照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通力协作,强化落实,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运营单位在利用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视听节目之前,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督管理。二是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宣传,采用适当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充分了解政策要求。三是对已经审批的存量公共场所显示屏及时完成现有公共场所显示屏的政策性告知工作。四是对新批准的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审批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运营单位到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政策告知。有条件的,可由审批部门发放许可证的同时将政策告知单代为送达运营单位,并将送达凭证转交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提高办事效率。五是审批部门和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户外公共场所显示屏的运营单位规范运营。六是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公共视听载体的巡查检查,及时查处违规播放视听节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