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务信息>>安全保障
省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9日

来源:

编辑:辽宁省广电局

字体: 中 

打印

省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38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
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试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广播电视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及安装资格认定有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规章】《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地方规章】《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5年9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2004年9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设计和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具备设计和安装条件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资格证书。
省广播电视局安全传输保障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0个工作日内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广播电视局履行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广播电视局安全传输保障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投入使用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2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广播电视有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属地化管理为主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广播电视局安全传保障处 1.立案责任: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九)......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省广播电视局安全传输保障处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规定实施检查。组织和指导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强制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炸物品等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省广播电视局安全传输保障处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审批责任:停止供电措施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事后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电等措施。
5.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其他行政权力 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二十二)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广播电视局安全传输保障处 1.推进责任:按照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推进我省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系统对接;
2.处置责任:确定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试点企业,指导各市安监局及企业开展隐患自查上报工作,建立考核评估机制,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