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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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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辽宁省广电局审核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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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  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做好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我省出台了《辽宁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证照分离”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于2015年12月22日在上海浦东新区进行改革试点,于去年9月22日发文将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到包括我省在内的10个自贸试验区和有条件的国家级功能区,省政府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辽政发〔2017〕55号)进行贯彻落实,范围涉及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和17个功能区。

  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通知》,要求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通知》确定的改革事项,按照改革方式划分,直接取消审批2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19项,优化准入服务83项,由地方自主决定改革方式1项。按照审批权限划分,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的11项,涉及7个部门;国家或省以下相关部门负责的10项,涉及7个部门;省以下相关部门负责的85项,涉及21个部门。

  我省接到《通知》后,于10月24日以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义召开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动员工作会议,并同时完成了《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履行了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三部分。

  (一)工作目标。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通知》规定的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重强抓”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是明确改革方式,分类实施改革。以统一的事项名称表述、明确的审批部门及层级、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具体的改革举措稳步推进。二是制定管理措施,规范审批流程。省级相关部门要逐项制定出台本系统具体管理措施和审批流程,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强化信息互通,实现业务协同。实现登记后告知、接收后反馈、向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四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先照后证”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形成“八个双”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协调配合。三是抓落实问效。四是强化宣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