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8〕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辽宁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在我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同步探索推进省、市、县三级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深入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分类实施改革。要根据《辽宁省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以统一的事项名称表述、明确的审批部门及层级、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具体的改革举措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从尽量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坚持保障安全、卫生的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8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采取实行告知承诺的“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二)制定管理措施,规范审批流程。要逐项制定出台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制定备案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等。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制定告知承诺书。对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制定优化准入服务办法,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理、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强化服务等服务制度。涉及改革事项的相关部门要在审批服务窗口显要位置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布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规范审批和管理。
(三)强化信息互通,实现业务协同。要按照登记后告知、接收后反馈、向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工作流程,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衔接。“证照分离”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但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可按审批、主管部门要求积极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反馈接收和办结情况。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强化信息归集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涉企信息数量和质量。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先照后证”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有关部门要对“证照分离”改革后的涉企审批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助推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及时更新《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省市场监管局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根据省级相关部门确认意见及时移除目录。各有关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事项当中属于目录未列入的事项,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需要列入目录的确认意见,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确认意见及时完成目录的补充完善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对调整后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按照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在我省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进一步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积极推进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建设,形成“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双公示、双跟踪、双评估、双监督、双督查”协同长效机制。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推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推进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审改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配合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做好本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确保改革在法制轨道上深入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指导协调解决“证照分离”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及时完成改革事项梳理、后置审批目录调整、信息对接等工作,年底前基本建成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法制部门负责改革涉及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相关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进行审查。
(三)狠抓落实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建立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宣传解读改革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本系统有关业务人员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文件及相关知识的认识和政策执行水平,提高准入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018年11月10日起,辽宁自贸试验区和相关功能区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转入全省统一的“证照分离”改革模式。
附件:
辽宁省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略)